根據台灣法律規定,所有企業皆須為員工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勞工數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達50人以上,視規模及性質,需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以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美國自1970年就頒布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並設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規定雇主須提供員工安全、無公害及汙染、工傷的工作環境,有促進員工健康的義務。
歐洲國家如挪威、荷蘭等,有關機構也設立職業健康與安全從業者(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ractitioner)一職,有系統地分析勞動環境,負責職場傷病的預防及改善。
日本也訂有勞動安全衛生法,超過50人以上的企業須設立衛生管理員,甚至正職員工本身也有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的義務。
落實員工健康管理4大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