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診須知
Q /
受聘僱外國人及居留健檢
A /
應備證件:
1.受檢者請持〝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及2吋彩色近照1張。
2.依規檢測德國麻疹或麻疹之外籍人士,請檢具德國麻疹抗體或預防接種報告證明,否則需檢驗此項。
特別說明:
◎依衛生福利部疾管署行文規定:自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印尼勞工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者,於辦理入國後三日內之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糞便培養)及症狀問診;發燒者加驗血液培養。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表參考格式如附件;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依據104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增訂、刪除並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條文」,刪除第18條條文,自104年2月6日起,外國人健康檢查(包括外籍勞工健檢、外籍補習班教師健檢、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居留/定居健檢)免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回到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