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診須知
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實施前項健康檢查及時,雇主得於勞工同意下,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其檢查結果不列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本院擁有充沛的醫療人力、精緻新穎的醫療設備,提供您最佳的醫療服務品質。
一般勞工體格檢查項目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包括: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一、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三、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四、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五、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六、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特殊作業之健康檢查,項目依特殊工作場所有所不同,分成
1.高溫作業
2.噪音作業
3.游離輻射作業
4.異常氣壓作業
5.鉛作業
6.四烷基鉛作業
7.四氯已烷作業
8.四氯化碳作業
9.二硫化碳作業
10.三氯以烯、四氯以烯作業
11.二甲基甲醯胺作業
12.正己烷作業
13.聯苯胺、4-萘胺基聯苯、4-硝基聯苯、β-萘胺、二氯聯苯胺、 α-萘胺等其鹽類作業
14.鉢及其化合物作業
15.氯乙烯作業
16.苯作業
17. 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
18.石綿作業
19.砷及化合物作業
20.錳及其化合物作業(一氧化錳及三氧化猛除外)
21.黃磷作業
22.聯吡啶玭或巴拉刈作業
23.粉塵作業
24.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25.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26.鎳及其化合物作業
27.乙機汞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
28.溴丙烷作業
29.1,3-丁二烯作業
30.甲醛作業
31.銦及其化合物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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