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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醫師專欄/對性騷擾防治法ME TOO,台灣醫界、性教育的觀點是什麼?

楊聰財醫師專欄/對性騷擾防治法ME TOO,台灣醫界、性教育的觀點是什麼?

作者:楊聰財醫師
作者簡介: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心理學專家、公共衛生醫學博士、副教授

近來性騷擾事件頻傳,先從黨政界延燒開來,職場、校園、藝文界也陸續爆發眾多個案,其中不乏知名人士。本人曾擔任過行政院院本部、僑委會、以及多家單位性平委員,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現任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針對性騷擾事件以及ME TOO運動的風起雲湧,提出以下從醫學角度來看的淺見。

什麼是「性騷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特別說明::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限應該延長

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第三章申訴及調查程序第13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做個比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0條: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不行使而消滅。這中間的差異,哪個比較有道理呢?

本人手上接案過很多性騷擾女性被害人,在被害發生時候,常常是「驚嚇與疑惑」階段,無法確定是否被冒犯了,需要一段時間去找資料、請教別人,才會慢慢釐清與認定被騷擾的事實存在。

然後又受到很多因素影響。例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因為產生壓力事件後的環境適應障礙,導致被害人進行到「覺醒行動期」提出申訴的時間延後,反而被告知無法申訴,讓色狼(加害人)逍遙法外。

所以本人建議性騷擾防治法可以延長,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10年。甚至如同某些立委所提的,申訴期應自個案成年起達10年。

性騷擾累犯應進行精神評估以及預防再犯處遇

性騷擾相對加害人(男性居多)常有下列樣態:

一、大男人迷思:

以「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最多,這類加害人會有「摸妳一下,又不會少塊肉、穿這麼短,就是等我摸」等錯誤觀念,這絕非僅以罰鍰(例如: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者單以刑法(例如: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就能減少再犯 。

二、患有特殊性偏好症(Paraphilia):

特殊性偏好症(Paraphilia)是一種精神疾病,主要的特徵:

1、 超過至少六個月的期間,藉由異於一般人的性愛活動方式,去體現到重複且強烈的性喚起,呈現在幻想、衝動或行為上。

2、這些性衝動或幻想(sexual urge or fantasy)導致臨床上顯著苦惱或損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

特殊性偏好症種類包羅萬象,常見的有:摩擦症(Frotteuristic Disorder)(例如本文開始所提到的19歲吳姓學生案例)、戀物症(Fetishistic Disorder)、窺視症(Voyeuristic Disorder)、暴露症(Exhibitionistic Disorder)、戀童症(Pedophilic Disorder)、性虐待症(Sexual Sadism Disorder)、性被虐症(Sexual Masochism Disorder)、穢語癖(Narratophilia)等。涉及到性騷擾的加害人,不乏有摩擦症、穢語癖、窺視症的精神病理狀況,需要以「病犯」的觀念去看待與處遇,方能治標治本,預防再犯。

在此說明一下,2023年2 月 15 日在台灣公告施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規定: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大多臨床醫師和研究者相信特殊性偏好症是不能夠治癒的,故治療的目標是讓當事人能夠跟特殊性偏好症共存,讓其不要再從事任何犯罪行為(也就是預防再犯)。

不論心理治療、藥物治療、甚至是法定強制式環境監控,都有助於當事人達至此一目標。

例如認知行為療法能幫助特殊性偏好症患者制定策略,避免他們就自身的慾望採取任何行動;教導患者識別和應對誘使他們採取行動的因素,比如壓力。此一種療法是目前唯一經過隨機雙盲實驗證明有效的療法。

藥物治療能幫助人們控制自身的性行為,但這並不能使性偏離者的性偏好改變。此一療法一般會在配合認知行為療法的基礎下進行,以達至更佳效果。

透過網路可以諮詢楊聰財醫師


楊聰財醫師:

  • 專業項目:

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終生性愛教育、兩性/多元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精神衛生法、長期照護、性騷擾防治、正念減壓心理治療

  • 經歷:

楊聰才身心診所院長、臺灣精神醫學會副秘書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中校醫療部主任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中校軍陣精神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科主任、金門花崗石醫院主任醫師 、台大醫院精神部進修、三軍總醫院精神部、榮民總醫院精神部進修 、前臺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協會執行秘書長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天主教新店耕莘總醫院精神科暨心理衛生中心主任醫師 、輔仁大學醫學系副教授、內政部役政署役男體位審議委員、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國防醫學院醫學系 81 期

  • 目前任職:楊聰才身心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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